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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工商 案 字(2017)53号
当 事 人:湖南童美动漫烟花有限公司
住 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湘楚家园6栋10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朝伟
经营范围:烟花、爆竹的销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
当事人系bet36365线路检测中心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7年4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6月12日到bet36365线路检测中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在提交给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租房合同》、《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房屋产权证》系虚假证明文件。2017年4月7日,本局对星沙漓湘路湘楚家园6栋1004房住户李萍(业主刘建萍儿媳)核实,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系冒用住址进行变更登记注册;同时,本局对当事人提交变更登记材料中的租房合同显示的出租方李萍进行了调查核实,此合同内容不实,系伪造;2017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泉塘街道泉星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显示:变更登记资料中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系伪造,加盖在《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上的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泉星社区居委会公章亦系伪造;2017年4月10日,本局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登记资料中的权证号码为709015715的房屋权证进行了核实,显示该房屋业主为湖南高林置业有限公司而非李萍,当事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给工商部门的号码为709015715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2017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内容、经过,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
(二)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具有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的权力;
(三)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烟花炮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和许可资格;
(四)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营业执照变更的事实,并说明了有关原因,同时表示将积极整改,表明了其愿意配合和主动消除影响的意愿;
(五)《房屋产权情况》一份,证明权证号码70901571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湖南高林置业有限公司而非李萍;
(六)《泉塘街道泉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
(七)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709015715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实际房屋产权人的情况;
(八)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李萍与当事人的租房情况系虚假;
(九)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
(十)《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冒用星沙漓湘路湘楚家园6栋1004房业主的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注册的情况;
(十一)李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萍身份;
(十二)手机照片打印件7张,证明星沙漓湘路湘楚家园6栋1004房为业主刘建萍自住,并非当事人核准登记的办公住所;
(十三)2017年4月7日,本局对长沙县星沙漓湘路湘楚家园6栋1004房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十四)2017年4月7日,本局对李萍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时提供了假房产证、假租房合同的情况。
以上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长工商听字〔2017〕737号《bet36365线路检测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bet36365线路检测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报告。本局于2017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集体研究,部分采纳当事人的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烟花爆竹,属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本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上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当事人不予配合,性质比较严重;当事人从本局立案调查开始,从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办公,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确实存在不知情的因素,且在本局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局采纳当事人从轻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作出法定幅度内的低限幅度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9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经开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星城支行,账号:22205310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应缴纳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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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